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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使用微信、QQ“十不准十严禁”规则
作者:    发布于:2020-07-14    文章来源:商南宣传网

一、不准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违背中央和省市县委决定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严禁在微信、QQ中发表或转发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言论、图片、视频,或者歪曲党史、军史,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不准泄露党和国家以及单位的秘密;严禁在微信、QQ中泄露、扩散工作中尚未公开的重要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三、不准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严禁为吸引眼球、引起关注而在微信、QQ中制造、传播假新闻、假消息,扩散传播小道消息制造紧张空气。

四、不准转发有违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和图片、视频;严禁在微信、QQ中转发、谈论涉及低级庸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的内容。

五、不准从事电商、微商等经营活动;严禁违规利用微信、QQ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党员干部身份不相符的商业推销、推广活动。

六、不准违规收受带有贿赂性质的微信红包;严禁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支付红包等各种电子红包、电子礼券。

七、不准传播涉及民族宗教工作中的敏感信息、迷信信息和从事迷信活动;严禁在微信、QQ中发表或转发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八、不准以任何形式搞团团伙伙、拉票贿选;严禁利用微信、QQ群编织“关系网”拉帮结派、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等。

九、不准公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严禁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对上级领导和其他党员干部品头论足、乱传闲话,以及对所从事工作发牢骚、泄私愤,传播负能量。

十、不准发布其他不当言论;严禁利用微信、QQ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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